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接收、登记诉状后,为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对当事人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有形式上的证据材料支持进行审查,不能未判先定、代替实体审理。
本案中,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774,464元,财务费用10,622,106元,违约金15,417,691元,并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可以确定C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A公司关于工程款、财务费用、违约金的诉请能否被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一审裁定以“A公司起诉标的的构成,违约金部分计算了两笔,认定“A公司起诉计算两笔违约金有明显抬高诉讼标的、提高级别管辖的故意”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A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