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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承包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发包人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承包人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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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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