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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工程产值和工程款支付上存在争议,双方已失去信任基础,因此承包商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关于发包人提出的扣留5%的工程质保金,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已解除,那么无须再按照原先的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程质保金,因此5%的质保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在质保期间,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施工结算审定金额的5%,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现涉案工程并未完工,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质保金条款也不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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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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