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做出裁判。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款之日起算。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