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起算。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