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可以监视居住。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下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