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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工程施工范围、工期、当事人违约或过错原因、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等综合认定。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总价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固定合同价中未完工程的造价,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解除原因,尤其是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司法价值取向等因素综合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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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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